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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仨月不许再涨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13:32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杜鹃)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政府调价项目。

  《通知》要求,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当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暂停出台提价项目3个月。这里的提价项目是指目前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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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而不包括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持续上涨,1至4月份累计同比上涨3%,对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出台新涨价项目,防止因居民消费价格过快上涨而加大城市居民的负担。同时,地方政府控制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总体上应该保持相对稳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此次《通知》要求暂停调价的地区只是那些居民消费价格上涨较多的地区,而且停止的时间以3个月为限。价格上涨幅度缩小后,仍然允许这些地区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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