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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贸法对个人贸易外汇管理的影响及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13:16 经济参考报

  修订后的《外贸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同时取消对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而实行备案登记。这些变化对依据旧的对外贸易模式制定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最近,笔者对江苏南通市新外贸法实施后对个人贸易外汇管理的影响进行了调查,认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充分考虑个人贸易的特点,对外汇账户、核销以及出国商务费用等方面予以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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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民营经济的历史绵长深厚,民营经济主体的对外贸易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南通市民营经济主体对外贸易活动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对外贸易结构以出口为主。2003年和2004年1季度,在该市民营经济的进出口总额中,出口份额分别达81.9%和82.3%,占绝大比重。二是销售地区主要集中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三是销售方式以寄售为主。

  一,新外贸法对个人贸易外汇管理的影响

  1,对外汇账户管理的影响

  在不允许个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限制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居民个人只能开设外汇储蓄账户,储蓄账户不得用于办理贸易结算收付。个人和民营主体从事对外贸易后,就应当允许其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2,对外汇核销的影响

  目前,核销管理系统是基于境内机构的进出口业务编写的,需要对开展对外贸易的个人制定赋码规则,或对核销系统进行必要的改造,否则个人进出口业务将无法操作。

  相对于境内机构而言,民营和个人经济主体的法规意识显得要淡漠一些。在日常监管中,境内机构还常常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那么,对于根本就没有“楼”的个人和民营经济主体,如何进行及时和有效的监管,将是外汇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便利和规范个人贸易外汇管理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个人和民营经济主体自身经营模式和经营偏好的特点引起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现行外汇政策的不配套而引起的。为适应新外贸法下的个人和民营经济主体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外汇政策应根据贸易便利化的要求进行调整,同时又要规范和强化个人和民营经济主体对外贸易的外汇收支监管。

  1,对个人和民营经济主体的管理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具备完全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按一般境内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而个人独资、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则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其也无注册资金的要求,和自然人一样,就不宜完全套用现行境内机构的管理规定。

  2,个人贸易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

  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境内自然人(简称“个私主体”)开立个人贸易外汇现汇和现钞结算账户。

  3,个私主体的外汇核销管理

  对现行核销系统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要求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领取机构代码证书,对自然人个人制定赋码规则,以保障其进出口业务的正常操作。适当放松逐笔核销的限制,允许个私主体以滚动方式办理收汇核销手续。适当放宽代理人收汇的原则限制,经批准后允许个私主体代理出口项下由委托方直接办理收汇手续。适当提高个私主体单笔差额核销的标准,或将单笔差额改按出口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加强对核销业务的日常监管。应通过加强对出口核销主体的监管,强化其核销监管。一是在核销开户发单时,建立完整和详细的基本档案,二是对逃避核销监管的个私主体,建立违规主体信息库,各部门共享,并相应取消其今后工商注册、进出口经营权和外汇账户开设等方面的资格。加快对个私主体逾期未核销的日常清理催核频率。加大对个私主体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检查处理力度。

  同时,为促进个私主体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应帮助其解决商务出国费用的问题;并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落实“走出去”战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尽快解决个私主体的境外投资合法化问题。作者:贾青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5-29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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