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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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 表决董事13人,实际表决董事1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 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境内审计机构,费用45 万元。 二、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境外审计机构,费 用80万元。 以上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同意《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同意将公司发行债券决议的有效期限延长一年,至2005年6月30日,并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二)同意公司发债的其他事宜授权公司董事会提出具体方案。授权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决定发债具体事项: (1)发行利率、期限等及其确定方式; (2)是否设置担保及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安排; (3)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制度; (4)发行方式及承销机构。 2、授权采取措施降低偿债风险: (1)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 险; (2)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未能按约定提取或者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期间,采取下列措施:不 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3、授权决定监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具体方案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报请国家监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四、同意《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及议题的议案》。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