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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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尹殿增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二人,代表股份216,999,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逐项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公司200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公司《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公司《2004年财务预算报告》;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8)、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9)、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到2004年5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届董事会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尹殿增、潘雪峰、马志方、张海升、李凤玉、赫国胜(独立董事)、冯国辉(独立董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选举尹殿增为公司董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选举潘雪峰为公司董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选举马志方为公司董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选举张海升为公司董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选举李凤玉为公司董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选举赫国胜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选举冯国辉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10)、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因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到2004年5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届监事会提名下一届监事会候选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提名张庆祝、张金山、郝淑莲、李贵、范国栋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1、选举张庆祝为公司监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选举张金山为公司监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选举郝淑莲为公司监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选举李贵为公司监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选举范国栋为公司监事; 216,999,9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及新当选的高管人员简历,公司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请投资者查阅。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徐俊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原件;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3、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原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