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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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及每10股分配比例:公司每股派发税前红利0.07元;每10股派发税前红利0.70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0.07元;每股派发税后现金红利0.056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3日 除息日:2004年6月4日 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1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4年4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2003年总股本1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0.70元(含税),派发现金总额11,900,000.00元,剩余利润5,460,653.42元结转以后年度。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3日 2、除息日:2004年6月4日 3、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11日 4、非流通股股东红利金额:每股0.07元。 5、流通股股东红利金额: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056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交纳,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07元。 6、发放对象:截止2004年6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7、红利领取办法: (1)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上海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上海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地址及电话 1、咨询地址: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472-2207888 3、咨询传真:0472-2207538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9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