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二 O O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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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8日上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提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以下决议: 1、《公司2003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3人,代表股份298,035,156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弃权0人。 2、《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人,代表股份298,035,156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弃权0人。 3、《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人,代表股份298,035,156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弃权0人。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50,723,297.47元,净利润113,089,970.08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计15,765,917.84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计7,882,958.92元。上年度未分配利润273,485,803.06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62,926,896.38元。 公司董事会决定2003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3年末公司总股本588,934,568股为基数,按10:2的比例送红股并派现金红利O.5元人民币(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同意3人,代表股份298,035,156股,占到会股东股数的100%;不同意0人;弃权0人。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