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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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 本次会议是否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8日在昆明市中玉酒 店2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2,440.5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志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施阳、许策、吴远之、吴革、陈贵雄、张仕新和监事吴军、袁昌君、梅润忠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审议了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03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聘请2004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处置及投资审批权限的提案、关于变更 公司名称及有关事项的提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董事监事报酬事 项的议案等内容。经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批准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批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批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2003年度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036.97万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1,834.80万元, 实现净利润187.54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合计27.60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23.45万元以及冲回上 年度多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101.04万元后,年末未分配利润为584.43万元。公司2003 年末的资本公积金为2672.21万元。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大会决定:2003年 度不分配股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决定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 大会决定2004年度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参照上年度的标准支付,若需调整审计费用收费标准,则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的资产处置及投资审批额度的提案。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便于公司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及时灵活地 调整投资策略,捕捉有利市场机遇,使公司各项投资均能获得最佳效益,为股东谋取更好的 投资回报,大会决定,对董事会进行以下授权,即: 授予董事会审批决定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0%以内数额的风险投资及财产 处置事项(包括签订资产抵押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的权利。董事会应将当年度审批以上事 项的实际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股东大会予以报告。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有关事项的提案。 鉴于本公司现名称系由原第一大股东???富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邦投资)提 议并更名而来,而富邦投资现已不再是本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投资者的误解,同时便于公 司在今后发展中,使用统一的标识进行宣传推广,重塑企业新的形象。大会决定,将公司名称 由“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尚须报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以最终核准名称为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 简称也相应变更为“博闻科技”。大会同时决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变更工商登记、修改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以及更换公司印章等具体事务。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大会决定对公司现行《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 原章程:“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修改为:“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原章程“第二百零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修改为:“第二百零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不得给除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津贴事项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调动公司董、监事的积极性,大会决定,给予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每人每月 5000元的津贴,同时授权董事会决定董、监事津贴的具体支付办法。 同意票12,440.52万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前进先生见证,并为此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富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8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