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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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03:18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8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15,0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5,020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5,020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020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5,020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目前的形势及经营的需要,公司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5,020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续聘北京中证国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5,020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庞志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5,020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经吉林省卓识律师事务所于淑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