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9日 03:18 证券时报 | |||||||||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200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第68版和《证券时报》第24版上刊登,现将决议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由于公司对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理解不透彻,致使原公告中对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合臣化学公司提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议案表述为:“经与会董事、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议案
现更正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合臣化学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公司提出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临时提案,经与会董事、监事认真审核,该临时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更正。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胡启恒、程法光、邹泽宇为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上海中科合臣 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上海中科合臣化学公司(盖章)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于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