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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实施在即 三大悬疑有待破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19:44 中国经营报

  作者:胡朝辉

  本报记者北京报道“为一个金融投资品种出台一部法律,这在我国立法历史上可谓绝无仅有。”一位基金业内人士的话反映了人们对《基金法》的期待。

  然而作为原《基金法》起草工作组副组长的曹凤岐教授,对《基金法》的评价显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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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得多,“目前看来《基金法》是符合现实的,但它绝不是可以管10年、20年的一个法律。”

  “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是有关部门认识逐步趋同的结果,也是相互妥协、权益合理分配的结果,很难方方面面都考虑得周到,尽善尽美,留下一些缺憾往往是难免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原组长王连洲的分析更加客观,但也流露出些许的无奈。悬疑之一:“基金融资”避而不谈

  早在《基金法》立法之初,基金公司就希望借此实现基金融资的合法化。事实上,草案一审稿中就有“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央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

  但是,《基金法》正式出台时,却对基金公司融资问题既没有加以规范,也没有明令禁止,而是采取了回避态度。

  一位曾参与《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专家透露,针对如此敏感问题,各方分歧很大。反对者认为,基金公司不具有贷款主体资格,银行融资风险形成之后,责任难以落实,银行难以进行债权追索,最终会将风险转嫁于银行。支持者则认为,当基金向商业银行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股票和债券做抵押,这种抵押流动性比较好,所以它申请短期融资对商业银行来说没有太大风险。更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不应当剥夺开放式基金的融资权利,但应该对其融资的比例、期限、用途作出严格规定,即只允许开放式基金在暂时无法应对巨额赎回压力时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并且要尽快偿还。

  对于折中方案,曹凤岐教授认为,如此一来,《基金法》的规定未免过于细致琐碎,因此不如不表态。

  据某基金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基金公司大多会保留一部分的现金和政府债券,而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了相关条款,因此在实践中尚未发生过不能支付、必须要靠融资应对赎回的问题。所以立法时也未感到此问题的迫切性。

  但是,另据某业内人士分析,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基金融资,也没有规范融资行为,那么就不能排除基金出于各种目的向银行融资的可能,而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规定。悬疑之二:“私募基金”闪烁其词

  从2000年6月至2002年1月,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里,私募基金始终是基金立法过程中最大的焦点问题。

  当时曾有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一文,文章中指出,我国的私募基金规模在2001年大约为7000亿元左右。这一数字即使同3年之后的公募基金规模比起来依然十分庞大(目前基金规模已接近2700亿元)。虽然该数据的真实性无法完全核实,但是私募基金的大量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有鉴于此,曾有专家建议在《基金法》中对私募基金加以规范。但是在正式出台的《基金法》中,通篇也找不到“私募”二字。

  对此,王连洲解释说:“有人认为私募基金不好管理,也不好明确管理部门究竟是证监会还是银行。因此既然无法形成共识,(对私募基金的规范问题)也就只好拖一拖了。”他同时指出,尽管如此,对私募基金还是应该以疏导为主,加强规范。

  事实上,《基金法》对于私募基金的处理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

  记者注意到,在《基金法》第12章《附则》中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附则》实际上说的就是私募基金。”曹凤岐教授分析说。

  “虽然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但是这无疑是给私募基金合法化打开了一道门缝。”某业内人士据此分析说。悬疑之三:“封转开”难下决断

  5月21日,基金市场全线飘红,同连续下跌的股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受益于即将实施的《基金法》。按照《基金法》的规定,持有基金总份额10%的投资者,可以要求或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封闭转开放的议案。

  而截至5月21日的数据显示,深沪两市封闭式基金净值总额为879.99亿元,其市值总额却仅有656.29亿元,封闭式基金的净值总额和市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达223.7亿元。也就是说,如果实现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的理论收益可达25%左右!

  同时,按照《基金法》第75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因此,以保险公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从去年就开始逐步增持基金。资料显示,至2003年底,保险公司持有封闭式基金份额约为254.3亿份,占总份额比例为31.13%,较2002年上升了近8个百分点。

  很显然,机构投资者是针对《基金法》有备而来、势在必得。然而有业内人士分析说,尽管6月1日以后,封闭转开放在法律上已无障碍,但由于“封转开”后很可能面临大量集中赎回,不仅使得实际套利空间大大减少还会带来市场震荡。对此,广东证券的李颖俊分析认为,管理层出于稳定市场的考虑,短期内不太可能大面积实施“封转开”。一种比较可行的处理办法是在《投资基金法》实施后选择少数几家作为试点。

  另据了解,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莫泰山曾透露,6月份伴随《基金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将陆续出台6部管理法规,以细化基金法。至于管理法则能否解决以上三大悬疑,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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