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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结汇应直接交收款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10:43 南方都市报

   银行大额结汇应直接交收款人

外管局要求完善外企资本项目结汇管理

  本报讯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和外债登记的管理。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制度是指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除用于本企业开支的小额结汇外,对于大额结汇支付,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资金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划往指定的收款人,不得进入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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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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