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美元以上结汇要说明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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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0:1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为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防范套利性质的境外热钱流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发布新举措,决定从7月1日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大额结汇,要求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同时不予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 国家外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说,该局在去年进行的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
同时,外管局再次明确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