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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汇制度7月1日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09:39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杨明炜5月26日北京报道我国从7月1日起将采取“支付结汇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和外债登记的管理政策。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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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业务专项检查中,外汇管理局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资本项目渠道流入境内。

  对此,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在20万美元以下(含)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同时,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根据现行利用外资法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据介绍,这两项措施是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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