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禁止电信巨头垄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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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08: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新增“反垄断”条款引业界关注,广东首个电信条例草案递交人大审议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报道:昨天,《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正式递交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广东省第一个电信条例。参与立法的广东省立法顾问透露,条例体现了适应WTO的最大要求:禁止或防止电信巨头垄断市场!其中多项“反垄断”条款不仅禁止电信巨头的联手垄断,也禁止电信巨头依据先期的市场地位对市场的后来者进行业
禁止电信巨头成立价格联盟 与草案的初稿相比,此次递交的修改建议稿新增了反垄断条款,草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互相订立价格联盟,实行价格歧视,损害电信用户或者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制定电信服务规范时,立法者还规定,电信用户有权选择不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合同约定排他性条款、用户自愿申请等方式关闭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不得以其他方式限制电信用户的选择权。 为了保证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享有同等的市场机遇,立法者还对这一条款作出补充,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接入使用。 防止巨头阻截市场新来者 据透露,草案专门制定了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规范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和电信建设。其中,修改后的第22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拖延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提出的直接或者间接互联的要求。为了在法规上切实落实规定,草案要求提出互联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互联另一方提交书面互联要求,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报广东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互联工作从备案之日起启动。如果互联的一方在收到互联书面要求之日起15天内没有回复。法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并报广东省电信管理机构的,互联工作的启动日期按照以前执行。 同时,在互联互通中,草案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网间业务开放、网间测试和网间障碍排除的请求。 在网络建设时,为了防止此前时常出现的电信巨头垄断新楼盘小区的网络布点,草案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有平等接入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电信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电信服务。 广东人大立法顾问说,新条例许多条款还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例如草案采纳了立法顾问意见,规定电信卡使用期满后,卡内余额可在两个月内转移到其他的电信卡中。(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