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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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4年5月25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就关于青岛远洋祥和工贸有限公司(“祥和公司”)诉本公司易货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事宜召开临时会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1、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判决向省高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
2、在2004年中期报告中根据省高院二审判决做出相应拨备。 1997年11月,本公司与祥和公司及其合作方?新世纪国际有限公司(“新世纪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根据该协议,祥和公司和新世纪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大麦,本公司受委托加工成啤酒并给付上述两间公司。截止1998年4月,本公司合计收到大麦28247吨,同时先后分别向新世纪公司发酒38万箱及向祥和公司发酒45万箱。 其后,祥和公司否认与新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拒绝为新世纪公司从本公司提酒(38万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于1999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大麦与啤酒的差价款3009万元。 该案经市中院审理后于2000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本公司与祥和公司及第三人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实际为易货合同,认定在该易货贸易中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合作关系。判令本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约49万元人民币。对此,祥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至省高院。 2001年10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3年5月,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做出(2002)青经重字第1号的一审判决,仍判定祥和公司与新世纪公司在案件中的合作关系,判令本公司向祥和公司返还货款约79万元人民币。祥和公司仍旧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至省高院。 近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4月19日对该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判定新世纪公司与案件的易货贸易没有法律关系,祥和公司不承担新世纪公司提取38万箱啤酒的法律后果,判令本公司返还祥和公司货款及折价支付麻袋款,两项合计约2378万元人民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5月25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