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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华(000660)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02:18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于2004年2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须知和出庭通知书各1份,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本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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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公告了诉讼有关情况;2004年5月24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及上诉须知,现将诉讼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1月15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讼时间:2004年2月6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被告(保证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926万元和该借款自借款日2001年7月31日起至本息清偿日的相应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季利率暂计至2003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尚欠息3,721,958.4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2,981,958.43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清偿上述款项;

  (3)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3月23日8时15分

  5、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5月24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26万元及利、罚息(利息从2001年7月31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按年利率6.138%计付;罚息自2002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124,92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1926万元借款及所欠的利息、罚息、诉讼受理费没有偿还能力。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金、利息已作账务处理,当支付诉讼受理费时将影响本公司的利润。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

  2、上诉须知

  二、本公司于2004年2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份、起诉状2份、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出庭通知书各1份,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本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有关情况;2004年5月24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及上诉须知,现将有关判决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1月15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讼时间:2004年2月6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清偿之日止欠付的利、复、罚息(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

  ② 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清偿之日止欠付的利、复、罚息(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

  ② 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3月23日9时15分

  5、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5月24日

  2、判决结果: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

  ①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复、罚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计付,从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5.0325‰计付利息;自2003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原告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500万股权(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编号为20001220002、2000111601、2001062906)享有质押权,该质押权的实现必须在借款本金5,907.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与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他债权质押权共同行使。

  本案受理费145,684元,由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

  ①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复、罚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计付,从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5.0325‰计付利息;自2003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原告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500万股权(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编号为20001220002、2000111601、2001062906)享有质押权,该质押权的实现必须在借款本金5,907.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与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他债权质押权共同行使。

  本案受理费145,684元,由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借款和欠息已挂账,当支付诉讼受理费时将影响本公司当期利润。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

  2、上诉须知

  三、本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15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15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5、428-435号,本公司2003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有关情况,2003年11月13日公告了开庭情况;2004年3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5、428-435号及上诉须知,本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判决情况;2004年5月24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116-113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5、428-435号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9月9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3年9月25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只有第419、420、425号案含有)

  3、请求事项: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1,632,557.6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贷款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2,803.71(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0,736.7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7,000,000元和利息1,417,266.3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5,036.5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6)(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31,453.5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7)(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53,972.98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8)(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35,607.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9)(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76,045.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0)(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873,450.8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1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35,607.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80,653.3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56,790.6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2,131,199.3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以及至贷款清偿止的利息。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134,489.36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开庭日期:2003年11月12日

  5、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3月3日

  2、判决结果: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01年1月14日起至2001年10月10日止,按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8,173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带责任。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2月4日起至2001年1月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01年1月4日起至2001年9月20日止,按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2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带责任。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1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2,09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3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35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4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6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28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带责任。

  (8)(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0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68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0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8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0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37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1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9日起至2000年8月6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0年8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68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日止,以本金1,3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0年12月13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0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413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0日止,以本金13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00年5月11日起至2001年2月22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1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29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0,66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682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0、425号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复函称:“鉴于我公司目前情况暂时无法偿还债务。”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没有就该案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能力作答复。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不能如数偿还的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将影响我公司的利润。

  2、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424、428-435号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复函称:“鉴于我公司目前情况,暂时无法偿还债务”。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如数偿还的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将影响我公司的利润。

  (五)执行通知书内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434、433、432、431、430、429、428、425、424、423、422、421、420、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5月17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备查文件: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116-1130号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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