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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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02:18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6日上午在厦门小岛俱乐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85,230,1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42.61%。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周昆山主持,董事、监事及公司
1.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通过关于续聘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通过《200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测》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 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85,2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项的表决结果、会议程序等事项经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邓乃文、邹亿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 2004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