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来信:警惕传销“变脸” “网络传销”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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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18:49 新华网 | |||||||||
新华网武汉5月26日电 (记者 张先国) 因传销而众叛亲离、血本无归,甚至行凶杀人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着“经济邪教”之称的传销之所以死灰复燃,与有些人散布的“2004年传销将合法”的谣言密切相关。事实上,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表明,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今年我国将制订直销业相关法律,但这部法律有个重要精神就是,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
一些传销组织者故意曲解信息,模糊传销与直销的差别,打着直销的幌子,干着传销坑人的勾当。据公安机关有关专家分析,当前传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不断“变脸”,通过花样翻新实施坑蒙拐骗。 上世纪九十年代一度猖獗蔓延的传销方式叫“传物传销”,一般是以销售化妆品、保健品、电子、服装等实实在在的商品为名义,打着“高回报、零风险”的口号,诱骗一些无知的人入伙购买实际上严重背离商品本身市场价值的产品,从大量招揽人员中获得高额利润。 当前,在传统的“传物传销”死灰复燃的同时,又出现了“传人传销”和“网络传销”等新花样。“传人传销”就是“传人头”。“传人头”仅仅是传销一些理念,较符合人发财、成功的思想,使其传销活动更具欺骗性。实行“传人头”式的传销,对参加者实施物质和精神控制,使受害者变为害人者,这样恶性膨胀,使非法传销组织迅速扩大。据统计,今年湖北省查获采取此类手段的11个传销组织,被害群众就达3000人,造成近2000个家庭破裂和发生矛盾,严重危及地区的社会稳定。 “网络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形式,其主要载体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种服务的使用权,包括接受远程教育、个人网站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武汉市公安局去年破获了湖北省首例网上传销案,犯罪嫌疑人伍莉华、吕萍利用一家全球远程教育网站,在武汉、荆州等地,以租用网站的服务器空间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武汉、荆州等地发展下线会员1千余人,涉案金额达135万元。 传销组织者往往偷梁换柱,在“传人传销”和“网络传销”上披上“代理”“直销”“动力营销”“网络促销”等外衣,蒙蔽群众,聚敛钱财。但他们的三个步骤不会变:一是“介绍加入”,即参加传销的人员是通过亲戚、朋友或同事介绍进入传销组织的;二是“复式计酬”,即传销人员获取报酬的方式是从发展的下线中层层计算;三是“形成网络”,即传销组织是依托人事关系建立起来的呈“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大、影响坏、受害人多的经济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传物传销”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传人传销”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人们相信,不管传销组织者怎么“变脸”,其最终受法律制裁的命运不会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