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土地闲置超两年一律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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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09:29 金羊网-新快报 | |||||||||
处置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新办法日前出台:抵债土地闲置超两年一律收回新快报记者 黄颖 日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处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而出现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提出了新的办法,更明确指出,经营性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必须通过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抵押土地导致抵债土地出现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与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债,以及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债并经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而取得的土地。 自1990年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这一融通资金担保方式被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和个人广泛采用。在抵押权实现以及其他债务清偿过程中,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债的方式被普遍采用,导致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大量出现。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大量存在,占用了金融机构大笔资金,抵债土地也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利用。为此,广东省对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提出了处置意见。 以拍卖、收购等四种方式处置 《意见》对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处置可采取四种方式: 首先,经营性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须通过市、县(区)土地交易机构对其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出售,实现阳光交易。 其次,对于连续两次公开交易不成功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可由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收购价不应低于土地评估价的50%。拥有抵债土地的金融机构也可不经过公开交易程序直接申请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第三,对于连续两次公开交易不成功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以及土地储备机构不予收购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有关金融机构可申请将抵债土地交给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托管,并授权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处置托管土地。处置托管土地的收益应及时支付给委托的金融机构,处置价格不得低于处置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70%,托管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仍无法处置变现的,可续签托管协议,但续签托管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续托管期限届满时仍无法处置变现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交回金融机构处理。 除了上述处置方法外,金融机构也可申请调换其他同等价值的土地。 抵债土地闲置两年后政府收回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抵债土地闲置两年后收回和收取相关闲置费的规定。在《意见》下发后形成的金融机构抵债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在《意见》下发前形成的闲置土地,考虑到其形成的历史原因较为复杂,暂不作闲置土地处理,但在《意见》下发后继续闲置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缴纳闲置费,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依法无偿收回。上述四种处置方式实现之日起,不计算土地的闲置期限。 明确规定拖欠出让金的缴纳 《意见》中规定,对于抵债土地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由取得抵债土地的金融机构缴纳;但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对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有关情况未予明示并给予办理抵押登记的,对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追缴,而不得向金融机构追缴或要求代垫。 而处置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缴纳有关税费。金融机构转让抵债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