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家告飞狐首例证券软件侵权案近日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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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06:24 深圳商报 | |||||||||
“飞狐交易师”克隆“分析家”? 首例证券软件侵权案近日开庭审理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 何文琦) 5月25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独家消息:我国首起证券软件侵权案已于近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分析家”软件的著作权人陈海和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状告“飞狐交易师”软件的著作权人蔡伟雄和广州博庭
“飞狐交易师”克隆“分析家”? 据了解,1998年,“分析家”的著作权人陈海历时一年多的努力,开发出了国内首套运行于windows平台的证券分析软件,并取名为“分析家”。随后他创办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服务。在以后的数年中,经过不断完善,逐步推出了一系列独创的证券分析功能。“分析家”一直是证券市场的主流产品。 与其他证券分析软件相比,“分析家”的核心技术是创建了一套称之为公式语言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这些描述股票分析方式的程序,汇天奇称之为分析家公式。 分析家软件在销售时向用户公开了一部分源程序,并在产品中设置了密码,用来保护部分有特殊价值的源代码,只有知道密码才能够查看这些源程序,汇天奇只向部分另外付费的用户提供密码。用户在编写完自己的程序后,又可以另行设置密码,以保护用户自己的作品。 据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认为,蔡伟雄在2001年8月推出“飞狐交易师”软件,全面抄袭了“分析家”软件的大部分功能,完整地复制了“分析家”软件提供给用户的源代码。同时,其软件中还加入了破解分析家公式的装置,可以直接盗取公式作者的源代码。 公式源代码是否构成侵权? 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对方大量使用“分析家”公式源代码,使用说明文档,这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飞狐交易师”完整地复制了分析家中所有的函数,还将“分析家”中内置的所有系统公式一字不差地放到其软件中。据不完全统计,“飞狐交易师”2.0在其帮助文档中,共使用“分析家”《技术参考手册》、《使用说明书》、帮助文件等内容共计29000字,图形27幅以上。 就此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州博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珊珊。陆珊珊表示,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规定,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分析家软件程序的构成是分析家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而公式源代码属于该软件的应用层,是对软件的使用结果,与分析家软件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完全不同。第二,公式语言不受版权保护法的保护。就如我们撰写不同的文章,都用汉语文字一样,而汉语文字本身并非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三,公式语言本身并非由原告首创或独创。如果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原告公式,原告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对这些公式享有著作权。第四,公式语言包含两部分:其一是作为数学概念的函数;其二是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的精神,公式语言的这两个部分都不应受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陆珊珊同时指出,关于文档的数量问题相信会由法庭来做出统计,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这部分文档集中在软件帮助文档的附录中,是对证券分析的经典指标的定义,追求的是权威表述,而非创新程度。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汇天奇电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飞狐交易师”通过抄袭公式源代码、软件文档,大量抄袭分析家软件功能模块,在数据服务、公式服务上完整地盗窃、破解了分析家的服务体系。通过破解功能,非法获得了功能上的优势。然后再宣传其拥有同分析家相同甚至更好的功能,以低价来吸引用户。 而陆珊珊对此的回应则是:“我们不认为自己存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的破解工具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更何况破译之举从商业角度来看根本就没有什么意义,那样的话等于是在帮对方做宣传。我们的软件确实具有更好的功能和价格优势,当然有权利进行适当的宣传。” 本报将就此事件继续做追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