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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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5日上午9:30分在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0325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3.17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赵家祯先生主持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n); 同意1200325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财务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 同意1200295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300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 同意1200295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00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n); 同意1200325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及《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m.c n)。 同意1200325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5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