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月15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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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10:15 南方都市报 |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月15日实施
但上述案例将自6月15日成为“历史问题”。《细则》明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包括中意人寿副总经理潘国潮在内的多位合资保险界高层均认为,6月15日起,任何一家外资保险公司或其所在的外资保险集团在华仅能申请设立一家保险公司。但通过境外并购拥有两张在华保险牌照则不在此限制范围内。目前,荷兰国际集团(ING)通过并购美国安泰拥有两张在华寿险牌照,而加拿大宏利则因并购美国恒康而持有两张在华寿险牌照。后者正酝酿主动放弃一张牌照——退出恒康天安。 外资独资寿险将成历史 《细则》还同时规定,如果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在华设立寿险公司,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50%。此前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更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申请设立寿险公司时,必须与中资企业合资,不得以独资形式经营。 据悉,至少有四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寿险公司不符合此规定。其中安联保险、安盛保险和宏利保险分别持有合资寿险公司安联大众、金盛和中宏51%的股权,超出50%的上限。而友邦保险更是以独资形式存在。 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业监管人员称,这一规定应该不涉及此前设立的合资寿险公司。宏利和安盛高层已明确表示无意变更股权结构。 友邦一向被视为外资保险界的“特例”,有消息称,友邦很可能与中国人寿成立合资寿险公司。 本报记者 谢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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