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大降门槛2亿元可开保险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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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9:5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仅仅四年零五个月的时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光荣退役了。
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5月18日以保监会第3号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布,并将于6月15日施行。 旧令新规迅疾更替,见证了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现实,也昭示了监管机构监管思路的转变。 在新《规定》中,保监会继续增加市场主体的意图表露无遗。对新设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降低。新《规定》将原来的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从5亿元降低到2亿元,同时,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从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同时取消了原规定中把保险公司分为全国性保险公司和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差别,并明确了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业务,但保险公司只要在一个省内设立了分支机构,就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 一正在筹建的保险公司的人士说:新规定的最大变化在于监管手段从强制管理到人性化管理。他说,原《规定》诞生在金融危机之后,当时保险业更关注的是防范系统风险,如今,保险业的风险意识逐渐加强,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此外,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新《规定》明确“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而原来规定的比例是10%。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指出,按照原来10%的比例,设立新的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单个发起人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寻找“同道中人”,既影响效率,又使股权分散,对大资金缺乏吸引力。 另一个显著变化体现在保险资金运用上。按新《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郝演苏说,这一变化意味新《规定》既符合现行法规,更能适应行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说,新《规定》将进一步改善保险监管的手段和效果,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化,同时,对保险业吸纳融通社会资本,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也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郝演苏认为,保监会在短短四年时间里就对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废旧立新”的动因,主要源于市场的不断变化。 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4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比1999年增长近4倍。 市场主体的总量和结构也在不断地变化。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主体单位不过30余家。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69家,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67个营业机构。同时,在过去的五年多的时间里,也有4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关闭了在华代表处。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说,自1996年,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批准设立以来,保监会除批设了4家所谓的“壳公司”外,已经多年没有再批过中资保险公司了,而去年一年就批设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922家。再加上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分别实现海外上市,今年又有平安和新华人寿纷纷走上IPO之路,整个市场结构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在市场格局变化的大环境下,监管当局不断调整监管制度也是顺应市场发展的一种积极的态度。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定》中明确,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应该说这是加强监管的信号。但是,“加强监管的同时必然造成对企业的约束的增强,我个人希望监管更加弹性,而且监管的标准要符合中国市场的需要,不能一味的按照国际惯例,否则,对发展中的市场是不公平的。应该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