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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金融风险财政化” 体制转轨期的“内生”现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8:37 中国财经报

  金融风险几乎100%向财政转化 法律空白为金融机构向财政讨价还价留下空间

  国企不能“傍”银行 银行不能再“靠”财政

  金融风险财政化既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内生”现象,又是现代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对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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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体制转轨时期我国经济,主体依然是由政府、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三者共同组成的“巨型集团公司”。由于三者职能的某种重叠,导致了其边界模糊不清,所以,区分风险因谁而起、责任由谁分担并不重要,反正都是国家的事情,这也是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内在逻辑。另外,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稳定自然关系到社会与经济的稳定,所以提供“稳定”这一公共物品就成了“守夜人”的天职。因此,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看,金融风险财政化都有其客观必然性。但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过于单一,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从市场看,目前的风险化解方式也缺乏效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模式也暴露出其制度性缺陷,存在着许多弊端和不尽合理的地方。

  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财政风险是财政风险,责任是明确的。但在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财政风险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一般很难将它们完全区分开来。由政府财政出面化解金融风险在获得正的社会效应(遏制金融风险向其他经济领域蔓延)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如增加财政本身的脆弱性、助长金融机构败德行为、减少国民社会福利等。

  中国模式的两个缺陷

  金融风险财政化既是我国目前阶段下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模式,也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必然制度安排。但这种化解金融风险方式还存在着种种弊端,如果长期任其下去,必将要影响到我国财政的可持续性,进而累及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依据国际经验,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处理模式存在两大缺陷:首先,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比例过高(几乎是100%)。如针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韩国政府在出面救私人银行之前,往往要求现在的所有者调减其账面价值,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银行不良资产时,也是以市场价格,而不是以账面价值或某个机构指定的价格从事收购活动,原来的所有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我们国家现在这种兜底式的解决金融风险方式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其次,整个金融风险的解决缺乏可资依据的法律框架,“一事一议”法则极易给有关风险主体留下讨价还价的制度空间。所以,有必要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模式作出调整和改进。

  要想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还得解决一个纵向关系和一个横向关系:前者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事权和财权的问题。对此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地调整,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好。往往是事权重心下倾,财权重心上移。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所以逼迫它们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去举债,为后来的地方债务风险留下隐患。后者是指财政、银行、企业的关系。到目前为止,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我国财政并非标准意义上的公共财政,比如政府办企业,办银行等。从广义上讲,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故有人比喻“在中国,财政、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三位一体,好比是一根管子拴着的三个瓶子,只要其中一个漏水,就会全部漏光”,正因为三者关系难以梳理清楚,所以出现了国有企业“傍着”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靠着”国家财政的三角连环关系,最后所有的风险都累积到财政身上。

  五项措施化解风险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大多政治、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都通过金融系统向财政领域集结,因此,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的完善,除了要做一些技术性改进外,更重要的是要在财政、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上下功夫。

  第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化解政府潜在债务的首要环节。

  政府和市场应是互补关系,而非相互替代的关系,因为二者都有失灵的时候。政府现在的许多工作作风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一些不应该有政府介入的领域也出现了政府的身影,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应有的潜在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形象”的考虑,依然有着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本来就很拮据的财力沉淀在无望的工程上。

  同时,在政府内部还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完善现行的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建造完整的分级财政,彻底解决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问题,以堵住地方政府因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倒逼”中央财政的口子。

  第二,深化国企改革,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

  我国金融资源有60%集中于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源又有70%流向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尽管占用了70%左右的银行信贷资源,但对GDP 的贡献率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到20%。所以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是导致金融财政风险的主要原因。

  要明确银、企关系,首先就是要明确银、企的产权关系,所以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同时,也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改变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加快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步伐,并强化财政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作用。

  第三,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

  特别是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投资行为不受约束,其投资范围越广,资金缺口越大,在缺少合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集资、担保所带来的隐性债务就越多。又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隐蔽性,很难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因此,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方式加以规范化显得非常急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它们资金缺口问题,同时,还要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

  第四,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其实质是对既存金融风险的事后认定,具有明显的被动性。长期以来,我国只统计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不考虑政府潜在债务,实际上是回避了潜在债务所蕴藏着的巨大财政风险。为了弥补这一风险化解方式的不足,有必要建立一套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将事后的认定变成事前的监控。

  第五,构建潜在债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构建的潜在债务管理法律框架时,至少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潜在债务监控系统,对债务出现异常情况的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对出现债务危机的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接管或限期整改;二是当地方财政出现紧急情况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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