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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8:28 证券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家和)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符合我国入世承诺,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细则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了对寿险合资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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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即50%)。《条例》生效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本细则生效后2年内缴足;外资保险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分公司只能在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设立分公司。合资、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细则》还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的程序,以及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细则》加强了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明确了《条例》中的一些专业术语的含义,对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撤销等作出了清晰准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有关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也作出了规定。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细则》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总体框架下,依据现行的有关保险法规,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和我国入世承诺,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外资保险机构关注和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实效性和透明度。《细则》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保险法规和监管的透明度,便于外资保险公司理解和贯彻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和法规;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规,明确了有关监管操作程序,提高了依法行政和保险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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