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炼焦煤停增值税出口退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8:1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申兴 通讯员 高涛)据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晓健/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