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起施行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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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8:11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杜宝仪)日前,保监会公布了即将在6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细则》中,明确了对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即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简称合资寿险公司)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这一比例限制。
设分支机构有新规 截至上月底,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65个营业机构。在《细则》定义中,“外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必须设立分公司。在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资本金等规定方面,《细则》加强了与保监会近日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衔接,体现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 以前超51%的外资不必减持 对于外资股份占比51%的中宏保险等合资寿险公司而言,该新出台的细则是否会致使其外资方减持股份?中宏人寿上海总部人士表示,照目前的情况看,新出台的法规一般有不溯及继往发生事件的原则,何况保监会至今仍无意让中宏的外资方减持1%股份,但具体情况是否有变还有待观察。 51%是合资公司争夺焦点 一般说来,合资寿险公司碰到的第一个难题是选择合作伙伴。一些外资公司很早就开始与各家中资保险公司高层保持频繁接触,通过邀请出访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投资培训教育和基础设施来探讨合作前景。因为中资寿险公司数量有限,因而每家中资寿险公司都可能接到几家外资公司抛出的“绣球”。 合资经营保险业务的利益冲突点主要集中在合资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董事长、总经理人选和市场发展战略上。外资公司以技术高强为理由坚持要51%的股权,而中资公司以市场熟悉为优势坚持要平等;外资强调培育市场需要8到10年以后才能有回报,而中资公司则认为国内市场已经成熟,只要投入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在3到5年内就能占有市场赢得效益。往往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合资谈判,其结果多出现:中方出任董事长,外方掌握51%股权派出总经理,定出亏损3至5年之后必须产生投资回报的目标。(晓健/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