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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纷争引发公司僵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6: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晓同志:

  张某和李某共同收购一个有限公司,其中收购的费用均由张某承担(对此,张某有充分的证据),工商注册登记中张某和李某双方各占50%股权,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财务经理,李某担任总经理,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未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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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营一年后,李某以方便公司经营为由要求张某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转由其担任,在张某同意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不久以后,李某就免除了张某所担任的财务经理职务,并拒绝张某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拒绝交出财务章,现在张某和李某双方处于僵持之中。

  另外,据我所知,还有如下一些情况:

  1、张某和李某双方收购公司后,为维持公司经营,双方均另外投入了部分资金,其中70%由张某投入,30%由李某投入。现双方的投入已经同时收回。

  2、李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有违法行为,现在并未暴露。

  请教:

  1、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张某可否提出公司清算的诉讼请求?

  3、张某可否直接向法院提出收购乙方的股份?

  上海 于先生于先生:

  你所陈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公司僵局问题。该有限公司只有张某和李某两个股东并且各占50%股份,股东之间由于不信任、矛盾加深不可调和而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或股东会决议无法做出,从而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

  公司僵局出现后,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救济途径以维护权利受到侵害股东之合法权益。

  一、内部救济

  根据公司案件内部救济穷尽原则,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处理应先适用内部救济。内部救济包括内部股份转让和外部股份转让。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则应购买该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张某可以与李某协商以适当价格进行内部股份转让,但因我国不承认一人公司,所以不能转让全部股份给另一方,如可保留股份1%。同时,也可以转让张某的股份给外部第三人,但李某应该同意,如不同意则需购买张某的相应股份。

  二、司法救济

  根据资本维持与公司维持原则的要求,股东一般不能单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但对于确实已经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的有限公司,如果少数股东起诉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的,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意见(三)》征询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慎重受理。

  如需要作出判决处理,法院一般通过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东收购股份而退出,一般不采取解散公司的做法。在上述诉讼中,被告应为公司,同时应列控制股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当事人未列入的,应告知其追加。

  三、其他救济方法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质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注册资本实际未达法定最低限额,则法院会判定公司人格否定,则可实现公司解散之目的。如对方股东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经理之法定情形,则可通过适当途径解除对方之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

  对于张某而言,由于存在承担最初收购公司的全部费用之事实,可以要求李某将相应款项予以返还。

  四、建议

  为了防止出现公司僵局这一现象,股东可以在章程中通过约定来解决。公司章程在不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形下具有最高效力,起到约束股东行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行的目的。如约定在特定情形下控制股东应收购小股东的股份,或约定独立董事、律师等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表决等。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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