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贵在求真务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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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6: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4号主席令,正式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细则》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符合我国入世承诺,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思想和监管服务的意识,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这是一部求真务实的实施细则。 首先,表现在按照入世承诺,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在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条例》是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法规之一,体现了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和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政策取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最近出台的《细则》在《条例》的总体框架下,依据现行的有关保险法规,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和我国入世承诺,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外资保险机构关注和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监管的实效性和透明度。 其次,表现在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核心的股比50%限定。按照入世承诺,《细则》明确了对寿险合资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即50%)。但中宏人寿和安联大众两家公司外资持有的比例是51%,一家是1998年设立的、一家是1996年设立的。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在中国入世前批准的,可以维持原有的股比。 第三,表现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细则》的制定出台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出台是同步的,因此,《细则》吸取了其中可以采用的办法,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的程序,以及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中资机构享有同样的权力,体现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 第四,表现在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细则》加强了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明确了《条例》中的一些专业术语的含义,对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撤销等作出了清晰准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有关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也作出了规定。增强了保险法规和监管的透明度,便于外资保险公司理解和贯彻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和法规。同时,明确了有关监管操作程序,提高了依法行政和保险监管的效率。上海证券报卢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