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法人股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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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24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375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同意将湖北省潜江市制药厂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033.75万股中的2150万股
上述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7286万股,其中湖北省潜江市制药厂持有国有法人股600万股,占总股本的8.23%;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150万股,占总股本的29.51%;西安风华医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41.2万股,占总股本的12.92%;湖北省潜江市医用塑料包装厂、潜江市医药经营开发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 上述国有法人股转让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根据过户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375号)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