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转让批复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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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黑龙江省国资委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于2004年5月20日下达了《关于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377号),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所持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91万股国家股转让给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4356万股。其中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991万股,占总股本的24.6%。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该股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此次股权转让的有关手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24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