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国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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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5:0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2004年第4号主席令,正式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保监会官员杜红梅5月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的程序,以及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据悉,《细
根据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细则》对200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条例》和《细则》。 刚刚发布的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2亿元人民币,每开设一家分公司,需要增资2000万元,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时,开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细则》进一步对外资设立资本金予以明确,要求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依据入世承诺,中国将在今年12月11日之前放开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限制,此《细则》的出台恰逢其时。 “这些要求已经和中资保险公司完全一致。事实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适用于外资公司,外资在过去开设分支机构时一直是参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的。”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据透露,有所不同的是,中国最初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曾低于2亿元,依据本《细则》,“《条例》生效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当在本细则生效后2年内缴足;未缴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对于其开展新业务的申请,中国保监会不予批准。” 同时,《细则》明确了对寿险合资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境外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即50%)”。《细则》加强了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明确了《条例》中的一些专业术语的含义,对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撤销等作出了清晰准确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有关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也作出了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境外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境外资本保险公司,以及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截至2004年4月底,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65个营业机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25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