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和“鳄鱼”咬伤凶猛“鳄鱼”(以案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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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2:58 人民网-市场报 | |||||||||
林清雄 鳄鱼牌服装上的鳄鱼头朝左还是朝右,性情温和还是凶猛?外界恐怕没有几人能说得清。最近,这些纠缠不清的问题又衍生出一宗著作权纠纷案。凶猛的“鳄鱼”因将与温和“鳄鱼”相同的商标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被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判令侵犯温和“鳄鱼”图文作品的著作权。目前凶猛“鳄鱼”已提出上诉,二审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法国巴黎,旗下拥有头朝右、粗壮凶猛鳄鱼的商标,此商标1933年在法国获准注册,后又在中国获准注册。马来西亚籍陈贤进先生1947年12月30日在新加坡创作完成一个“鳄鱼”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凶猛“鳄鱼”明显不同的是,陈贤进的“鳄鱼”头朝左,嘴微张,身形细长,神态较温和,而且配有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字样。这只温和“鳄鱼”被广泛用于服装,而早在2000年,温和“鳄鱼”是否侵犯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权的争论就已在中国大陆展开。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陈贤进设计的温和“鳄鱼”有抄袭其凶猛“鳄鱼”之嫌,为了进行防御,1995年7月21日,将由“Crocodile”和鳄鱼图案组成的图文作品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清洗、抛光、擦洗和研磨等。国家商标局在1999年第22期《商标公告》上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公告。 两只“鳄鱼”的宿怨由此再生一枝节。由于陈贤进此前已将他的鳄鱼图文商标排他许可给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使用。因此,陈贤进和鳄鱼公司将拉科斯特公司告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法院2003年12月8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此前的2000年11月,原告陈贤进已将鳄鱼图文作品向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两原告认为,被告拉科斯特公司将与原告作品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时至少复制了10份,并致使该作品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被大量复制和发行,构成对两原告著作权的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拉科斯特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但被告拉科斯特公司辩称,两原告主张的鳄鱼图文作品没有独创性,是抄袭被告鳄鱼商标之作。而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出于防御目的,至今未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任何影响,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同时,被告认为,国家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公告》是行政性质的文件,对这类文件的复制和发行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一、原告陈贤进是否对鳄鱼图文作品享有著作权;二、被告拉科斯特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商标公告》公告申请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两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贤进享有对温和“鳄鱼”图文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拉科斯特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今年3月25日,上海二中院判决被告拉科斯特公司停止对两原告鳄鱼图文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权受法律保护。复制是以印刷、复印、临摹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告拉科斯特公司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文作品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复制行为,该行为未得到两原告的许可,构成著作权侵权。《商标公告》刊登原告鳄鱼图文作品,亦是对该作品的复制,但国家商标局系根据被告申请依法将申请商标进行公告,是一种行政公示行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商标公告》上被刊登,这一后果是被告的商标申请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应对该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防御,不构成侵权。申请注册防御商标是商标权利人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方法,但申请注册的防御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原告鳄鱼公司和被告拉科斯特公司均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同业竞争者,被告理应明知两原告对鳄鱼图文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而被告却将原告的鳄鱼图文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拉科斯特公司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市场报》 (2004年05月25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