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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鸿(600681)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2:0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4年5月9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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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诉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2002 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三千万元用以向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股东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支付购买一千套《传世藏书》图书的部分货款,期限为从2002年9月30 日起至2003 年9月22日止;同时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将一千套《传世藏书》图书质押给原告作为其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公司原董事长刘波在2002年6月29日已不在本公司任职,本公司分别于2002年7月2日、2002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对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变动情况进行了公告,但原告在与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就上述贷款签订保证合同时,刘波还以本公司名义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本公司在2003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与质押《传世藏书》短少342套有关的上海新世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东方速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逾期利息(自2003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2、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协议,将质押物658套《传世藏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图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图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图书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3、若上述第二项中658套图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对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债权,被告武汉万鸿集团有限公司在不能清偿的款项数额中扣除价值之后的范围内对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其全部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上海英广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刻意回避保证合同印章虚假、本公司在保证合同前多次披露公司真正法定代表人为高军而非刘波的事实;且在刘波个人以本公司名义签订保证合同前,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刊载的公司章程和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就不能认定担保合同有效,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错误地判定担保合同有效并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此判决可能会影响本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现正与律师积极准备有关证据和材料,准备上诉。有关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 第224号《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

  (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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