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分销2004年记账式(四期)国债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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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01:56 证券时报 | |||||||||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4]1015号),2004年记账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4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本所上网发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为4.89%,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4年5月25日,每年5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1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用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协议的方式分销。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协议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协议进行分销认购。 三、本期国债发行,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帐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五、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承销商申报代码为751***(见附件),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六、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有关结算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七、采用协议分销的承销商,须按期通过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本所将于6月2日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证券帐户。 八、本期国债在发行期间不得用于回购交易。 九、本期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通知将于2004年6月7日上市,有关本期国债上市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2004年记账式(四期)国债发行承销机构沪市挂牌分销代码一览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