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进行商事法律实务交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 09:32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张孔娟通讯员王华兵深圳报道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5月19日在深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三地法官、律师、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商事法律实务问题,对于加强区际法律交流与合作,研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加快三地法律的融合,加强中国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万鄂湘说,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与内地的经贸关系不断加强,港澳在内地投资
万鄂湘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使三地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司法文书送达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加强对涉港澳案件的审判管理,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比照涉外商事案件对涉港澳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提高了案件审级,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了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加强涉港澳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适用于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等,明确对涉港澳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执行港澳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内审程序。同时,加强对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审判监督。 万鄂湘在会上就我国加入WTO以来,港澳与内地之间贸易和投资额不断增长的情况,提出应建立一种优质高效的协调司法机制,让三地共同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他说,内地与港澳在法律制度、司法理念、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具体表现在司法管辖权、实体法的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方面,对三地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阻碍作用。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通过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与三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协助制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召开这次研讨会,就是针对法律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经过研究论证达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三地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为妥善解决三地法律冲突问题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