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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熊:57号文件十条规定中九条不必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 17:20 新浪财经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商务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科博会)2004年5月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国经济高峰会作为科博会的主要活动之一,于2004年5月21-22日在人民大会堂和中国大饭店召开。

  刘梦熊:各位嘉宾,证券市场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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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跟计划经济最大的不同,计划经济底下的经济运行是靠行政指令的,市场经济是靠供求规律,因此我觉得我们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思路可以归纳到这么几点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对于增发新股这方面来讲,我看过2002年中国证监会的57号文件,对比我在香港证券市场的实践来讲,我觉得这的的确确有关的规定和管理办法跟我们的经历和体验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第一条前言里头讲到,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我们现在不是要鼓励我们中国企业要做大做强吗?很多研讨会里头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中国的企业什么时候才能在世界500强当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我记得有一次台湾之神王永庆请我到饭桌上吃饭,饭桌上还有其他几个朋友,当时他就问三民主义怎么样?唐总一听就说三民主义好处,平均地权等一大套,我看王永庆只是听,目无表情,最后讲完了。王永庆头一句让我大吃一惊,他说三民主义,我告诉你,行不通,怎么回事呢?他说我们企业是要扩张资本,要做大做强,你说的阶级资本,怎么发展呢?我的地不够用,还要买地、征地,怎么搞,说行不通,他问我看法怎么样,我说我的看法还是赞成唐总的话,少谈一些主义,他就说这就对了。这里讲的是“约束”。

  上市公司要增发新股,最近要加权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在我的理解当中,上市公司上市以后,只是万里长征走出第一步,往后的发展,往后的做大作强离不开增发新股,赚钱每年盈利不少于10%,这个公司赚钱三年以后才有资格增发新股,而且还是要赚钱,我就觉得奇怪,是否要增发新股是一个商业决定,在内部取决于公司的股东是非赞成;第二,在外部取决于市场里头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是否去接受,因此你做这样的判定来讲,企业的监管不是偏离了监管的方向吗?监管根本就是要制定一个游戏规则,保证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至于企业的内部商业决定,你不必去代他做决定。

  在香港,大家都知道1999年3月有一个著名的事例,当时橘黄股市,在2000年交易成功,结果这笔交易出卖股权赚到1300亿港币这样的天文数字,众所周知,橘黄在头三年是亏钱的,亏了16个亿,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根本不可以想象这样的要求,后来就赚了1300亿港币。这是人家的经验。我呢?今年2月25号,我在北京跟刘小刚签订了我所在的信用卡防盗系统控股有限公司,编号1050,配售是20%的新股,占扩大发行的新股的16.6%,总共投放的资金是2525万,1050三年以来是亏损的。没有净资产达到10%以上的,但后来连续三天成交量排香港第一,2002年上任,我把一个号称金牌的专家引进到公司里头,当时发行5亿股的总值,后来财务发行求救信号,我奉命于危难之间,后来驻进4500亿港币,发行了5亿股,新股只占了10%,后来有一个公告,本来是一分钱一股,浮牌以后头一个价一毛五分六,后来涨了16.5块。

  所以发不发新股是这个企业股东的商业决定,如果配售的新股跟外面的股东有关联,或者配售的新股跟大股东的物业或者资产、业务,叫关联交易,在大会投票的时候,大股东的股权是要回避的。第五条,增发新股的数量超过总公司股权20%的,增发的话还需要获得股东大会持股权的半数通过。仅仅这条在香港有,其他九条在香港没有。在监管的过程当中,必须意识到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中国现在入世了,外资的企业来讲只是一个时间表,会很快大量的涌入国内的市场。你赚不赚钱只是三年以后增发新股,这不是被动挨打吗?

  现在整个国际市场里头,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无论工作节奏还是生活节奏都非常快了。就像老外讲英文一样,一开始是How do you do,后来How are you,后来又是Hello,后来又是Hi,从四个音节变为三个音节,又由三个音节变为两个音节,最后又变为一个音节,越来越高速了。(笑)

  第十条讲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的之资产重组的时候,重组完成后,首先是增发新股有三个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一个国家出现股权的变动,要么是公司的状况有问题才会转让。过去三年有30%净资产,实践证明这也是荒谬的。1999年3月,香港有一个公司上市是1186,原先的大股东黄京连所占的股份是74.9%,李泽锴利用收购的模式发行了15亿的新股,把49%的股份摊薄到54.9%。对于规定来讲,要尊重市场的规定,管理办法才是合理的,否则以行政思考的模式去代理的话就是行不通的。

  我觉得中国证监会把增发新股的条条框框打破,否则企业上市公司要做大做强,一个是资金、一个是技术,资金来讲要么从银行伸手,你搞银行贷款,银行的信贷很受政策的影响。有些行业里头,命名已经给了贷款额度,用了一部分,后来还要给企业,一个宏观指令一来,本来答应借给你,现在不算数了。要掌握自己的命运,最好面向资本市场。但是,有十条规定,除了一条跟香港是相同合理的以外,其他九条来讲都是大可不必的。否则的话,那些企业想上市融资比登天还难,面对这些管理规定,怎样做大做强呢?从逻辑上讲也讲不通。

  其实,一个公司正在流通的股票,你没有用其他的九条规范它,如果说新股的发行要按十条、八条做,除了一条要得到股东大会的通过以外,其他的九条用来规范增发的新股,那么好,正在流通的股份跟新股在属性上有什么区别,没有区别。为什么那九条不能作为增股呢?除非你说旧股不能发行,除非说谁要卖旧股都要向证监会打报告申请才能进行买卖,这样一来就行不通了,这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呢?思路一定要调整,妨碍企业做大做强的一定要拿走,这样我们的生产力才能解放,综合国力才能进一步提高,我们人民生活水平才能向发达国家早日看齐,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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