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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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 01:38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原则,现将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4年5月1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梧州中院)给本公司下达了(2004)梧民监字第3号、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 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和原审被告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梧州中院于2000年5月15日、2000年9月14日分别作出(2000)梧经初字第18号、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公司(原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诉。经梧州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上述二案由梧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述二案目前在再审之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