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演讲实录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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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13:36 新浪财经 |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商务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科博会)2004年5月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国经济高峰会作为科博会的主要活动之一,于2004年5月21-22日在人民大会堂和中国大饭店召开。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王忠明:谢谢刘梦熊先生的演讲,我觉得他演讲实际上就是三个字“走出去”,我们现在研究当中,都把走出去作为一种战略,是把资本的冲动和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来看,它甚至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而且那里头还有很多的无奈,这里就不详细讨论了。 下面我们请著名法学家江平演讲,演讲的题目是高科技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大家欢迎。 江平:各位朋友,我想在这个场合谈谈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问题,我想在世界各国高新产业融资的问题,无非是三种渠道,一个是合伙、一个是信托、一个是公司。在我们国家现在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前两种法律的规范还很不完善,或者说很没有。而公司这方面虽然有一些规定,但还需要开拓。所以我想就这三个方面法律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叙述。 第一,合伙。应该看到高新技术的产业融资很重要的一个形式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意义就在于一部分人很热衷于向高新技术投资的人承担有限责任。而这样一种形式是合伙的形式,而合伙的形式本身又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在设立方面、税收方面都比较简单。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新科技术的产业在初期发展的阶段采用这种有限合伙的形式在有些国家不乏成功的例子。但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在几个城市里才有所规定,最早在深圳已经有了关于有限合伙的条例,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里的规定,可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有限的合伙。而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已经成立了我们国家第一家有限合伙的形态。 但是从法律来说,我们不能够说这样的一种有限合伙的形式仅仅能够在几个城市来设立,一个企业的形态,法定主义应该由国家来规定,所以我们现在的合伙企业法也应该修改,修改也列在了议事日程上。我们将通过这种有限合伙这种形式来充分吸收投资的资金是一个很好的渠道。 为了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在合伙企业法修改的时候加进关于公司可以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在原有的合伙企业法里面这点并不是写得很清楚,在理解上也有歧异,要把合伙人写上作为公司的合伙人,这就为我们在高新技术产业里面实行这种有限合伙的制度创造了条件。有限合伙将会在《合伙企业法》修改里面加进去,这点应该说对我们的法律发展来说是和现在经济的发展是具有很重要意义的。 第二种形式就是信托。所谓信托,我们通常讲的是与投资基金有关,我们原来制定的《投资基金法》包括三种基金,既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又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又包括高风险投资基金。后来由于《投资基金法》在制定过程中,感觉到这三种投资基金很难把它统一在一部法律里面。所以,现在通过的《投资基金法》是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高风险投资基金这块仍然没有立法可依。 这种投资基金的手段有什么优越呢?投资基金可以是公募的,也可以是私募的。有一定的市场开放度,如果允许私募也可以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吸收一部分人来投资,投资基金也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上让一些小的,对于高科技的企业有投资兴趣的人来以投资基金的形式来参与投资。所以这样的形式看起来也是比较灵活的。但是,由于部分高科技的投资风险涉及到谁是主管部门,科技部认为高科技应该是科技部门来管,科技部门确实对高科技领域的投资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也不要忘记,这种投资基金本身已经构成了一种融资的手段,是向社会集资的手段,而向社会融资、向社会集资的手段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如果没有统一管理的方式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准备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起草工作,由于部门之间协调方面存在问题,这么一个很重要的融资手段迟迟不能推出台,现在我们需要积极呼吁能够把高科技投资基金、高风险投资基金的手段加进来。 第三种形式就是公司,这个里面的公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我们知道上市公司长时间都是以某一个高科技的板块作为目标。高科技的板块酝酿很久了,大家也知道,现在暂时停下来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最近一个很可喜的现象就是在深圳已经突出了中小企业的板块。我认为这个中小企业的板块对发展高科技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的时候,大家谈论到,中小企业在我们国家的数量占到了98%、99%,可以说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大家对中小企业的帮助,那么对什么样的中小企业都帮助,显然要对那些具有较快成长性的和对于比较高的技术性的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扶持。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深圳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块里面,显然要对那些具有高成长的、高科技型的有特殊优势。这样在高科技板块推出之前,众多的中小企业不妨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自己所在行业高成长的优势,能够在这个范围内到上市公司上市。这样融资的方式最市场化,可以说是据具有有价证券能够在社会上自由流通的方式。而且这样中小企业的板块对民营企业来说,应该是更具有吸引性。过去有人曾误解,现在的企业上市是不是更注重国有企业,更强调国有企业的改制,在深圳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块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这样可以采用上市公司的渠道来为此得到一个融资的渠道。 总体来说,我们国家高新科技产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窄,立法里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呼吁从立法上能够完成这三项投资的法律渠道的法律保障,使得我们国家的高科技这样的产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的投放,能够使我们更多的高新技术产生更良好的效益。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