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设劳务合同 获得税收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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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09: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 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为各种专业人士提供了大量兼职的机会,按现行税法规定,兼职人员与受雇单位不存在合同雇佣关系,其所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劳务报酬所得筹划,一般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
转移费用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如某大学张教授应邀到某企业作系列讲座,约定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60000元,交通、食宿自理,在讲座开展期间,由于往来频繁,张教授共付出交通、食宿费用9000元,计算张教授收益如下: 应计交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获得净收益=60000-12400-9000=38600(元);假设张教授与企业约定,由企业报销差旅交通和食宿费,支付51000元报酬,计算张教授净收益:应计交个人所得税=[51000×(1-20%)]×30%-2000=10240(元)获得净收益=51000-10240=40760(元)两者比较,张教授获得净收益多出2160元。 平分收入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候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费也不够,造成总体税收较高。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得较高的回报。 例如:李某为资深设计师,和某室内装饰公司商定每年年底到该室内装饰公司兼职3个月。年底3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如果李某和该室内装饰公司按实际情况签约,则李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月应纳税额=30000元×(1-20%)×30%-2000元=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5200元×3=15600元。如果李某和该室内装饰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应纳税额=7500元×(1-20%)×20%=1200元,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少缴税款1200元。 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如:某工程师2003年12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建筑公司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5万元;给某出版社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万元的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获得该公司的1万元报酬。由于该工程师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000+10000)元×(1-20%)=5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6000元×40%-7000元=15400元。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分项计算,可节省大量税款,计算如下:工程设计应纳税额=50000元×(1-20%)×20%=80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6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2000=1600元。总共应纳税额=(8000+1600+1600)元=11200元。稍稍安排一下就可以少缴4200元税款。 (凌辉贤)(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