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筹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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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09: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随着互联网高潮重新兴起,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形态正在全面走进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电子商务的出现,促进了企业内部功能的一体化,使得企业能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把产品开发、销售和筹资等行为分散到各子公司,从而使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和空间大大增多。 利用企业的性质: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
利用收入的性质: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利用常设机构的判断: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的网址销售货物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但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未对非居民互联网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涉及电子商务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专以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视为常设机构,相应地,亦无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印花税的筹划:电子商务实现了无纸化操作,而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张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尚未明确。 利用转让定价:由于互联网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得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他们可以迅速地在彼此之间有目的地对费用及利润进行分摊,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策略,以谋求整个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启辉)(晓健/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