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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林业(600265)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06: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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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一大股东云南景谷县林业企业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关于增加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预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0日上午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景谷林业股份6500万股。占景谷林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500万股的61.9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春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200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二)、200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三)、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四)、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五)、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3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3,650,403.87元,依照《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365,040.39元,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682,520.19元后,加上2002年未分配利润33,567,877.74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5,170,721.03元。拟暂不分配,也暂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分配。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公司2004年度继续聘请“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审计机构。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七)、关于变更“精细化工厂”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用于年产8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的预案;

  同意将“精细化工厂”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剩余资金合计1441万元,用于年产8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该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发改工业[2004]180号批复)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八)、关于增加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预案

  为做大做强景谷林业,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景谷林业的发展,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景谷县支行原综合授信额度1.7亿元的基础上增加650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年产8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该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发改工业[2004]180号批复)。增加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景谷县支行总授信额度为2.35亿元。

  投票结果:65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弃权票0万股,反对票0万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20日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刘革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4月18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0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3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马春华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五名,其持股数为650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61.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0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0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03年财务决算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变更“精细化工厂”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用于年产8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关于增加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等八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关于新提案及提案变更或否决的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出了《关于增加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此外,没有提案被变更或否决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革

  二 O O四年五月二十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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