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的隐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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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01:59 证券时报 | |||||||||
唐学鹏 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开始显现它的巨大影响力。 出台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是为了改善目前中国的道路安全状况。它的打击的标靶是超载和事故逃逸。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应已经出现,这几日超载显著减少
根据我的理解,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上有意识地降低了过去交警负担的责任。以前,如果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最重要的事故评定依据是来自交警的,交警出具事故证明,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事故证明来判断赔付的程度。现在,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可发生事故的双方可以达成一个民事协定,这个民事协定同样在保险赔付中有效。这也意味着,发生事故的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但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倾向性获利协定:先是双方私了,然后做大损失,让保险公司负担。 这种逆向选择的后果是,保险公司必须在与客户签订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时,比以往更加小心,发生事故,要亲自跑到现场确定事故的属性和车损,“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过分地依赖交警。”深圳保监局局长孟龙对记者说。 其次,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保险的赔付和覆盖面。这种倾向的背后,将隐含着保险公司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提高。目前,保险公司单卖的第三者险费率都涨了将近40%,保险公司的人士对记者说,“不排除有继续上涨的势头。” 保险公司费率上涨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客户的“分级化”:出险率低的客户将获得优惠折扣,出险率高的客户将获得“费率歧视”。其实,这是保险公司早就应该做的“正着”。 不过,这也给保险公司在计算赔付概率上带来不可测的因素。比如,对发生严重的伤人事故,保险公司必须给购买强制险的肇事者垫付抢救护理费用。而护理费用往往是根据受伤的状况来确定的,而受伤状况是很难根据大数定律事先统计和分散的。如果,费用里加上更加难以测定的精神损失费,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们的精算方式将变得更难以选择。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中介保险机构扩大影响的一个契机。“五一”期间,因为交通事故处于一年来最高发的时间段,好多保险公估都成为财险公司车险热线的一员,分担了保险公司该项业务。 我相信,目前正在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可能是今年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对保险公司的财务,业务调整和运作模式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