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常柴A(000570)监事会四届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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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01:59 证券时报 | |||||||||
公司监事会四届七次会议于2004年5月20日在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4名,监事颜刚因出差未到会,委托监事吴克云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选举吕伟民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为2004年5月至2006年6月。
特此公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4年5月21日 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关于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证券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已于2004年4月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的对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和登记日期、公司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并于2004年4月30日再次发布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0日上午9时于公司召开。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所持(代理)股份总数为161,011,6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3%,其中A股股份160,970,2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02%,B股股份41,4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因此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股份总数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1,011,639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04年5月13日交易结束后在深交所登记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了所公告的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仅供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钱新 200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