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钢铁(600001)“邯钢转债”转股事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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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0001转债简称:邯钢转债
转股代码:190001转股简称:邯钢转股 转股价格:5.34元/股 转股起止日:2004年5月26日?2008年11月25日 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35号文批准,于2003年11月26日通过网下配售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共发行总额为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20亿元“邯钢转债”自2004年5月2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广大可转债投资者注意: 一、邯钢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转股起止期限 1、发行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 2、每张面值100元,共计2000万张,即200万手; 3、转股起止期限为2004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本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 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持有人可以将自己帐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 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申请转股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应计利息。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上交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2、转股申请时间 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股期内上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其间的: (1)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交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登记机构将根据托管券商的有效申报,对持有人帐户的股票和可转债的持有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 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 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的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持有人自行负担,除非本公司应该交纳该类税费或者本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三、可转债转股的有关约定 1、转股的起止日期 本次发行之日起满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2004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为可转债的转股期。 2、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本次生效的转股初始价格为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2%),结果精确到“分”,即每股人民币5.34元。 3、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计算公式及调整程序 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 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 P0+ A 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 A K)/(1+ N+ K) 其中: P0为初始转股价, N为送股率, 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及其它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允原则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若公司因上述原因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公告中指定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转股。上交所将暂停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恢复转股申请,转股价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4、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本公司股票(A股)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本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出现上述情况后5个交易日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0%(含10%);若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低于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即为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述修正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站上刊登董事会修正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日,在刊登公告当日至转股价格修正日期间,暂停邯钢转债转股。转股价格修正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5、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的普通股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的权益,参与股利分配。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邯钢转债的所有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3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 t p:// w w w. s s e. c o m. c n)和本公司网站( h t t p:// w w w. h d gt.c o m. c 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五、咨询情况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公司证券部 公司电话:0310-6071006公司传真:0310-6074190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