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科技(000636)关于股东股权转让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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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一、股份转让概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
1、同意你公司将所持股份公司1680万股国有股划转给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持有。 2、股份划转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22176万股。其中,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持有1680万股,占总股本的7.58%,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3、请国有股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二、本次转让完成以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持有航天科技44,842,494股,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占总股本的20.22%,仍为航天科技第一大股东;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持有航天科技1680万股,占总股本的7.58%,为航天科技第五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有关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三、主要股东及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1、主要股东变动情况 转让前航天科技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44,842,494 20.22% 国家股 16,800,000 7.58% 社会法人股 合 计61,642,494 27.80 % 转让后航天科技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44,842,494 20.22% 国家股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 林泉电机厂16,800,000 7.58% 国有法人股 2、本次转让前后公司股份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一)尚未流通股份 国家股44,842,494 44,842,494 国有法人股61,007,323 +16,800,000 77,807,323 发起人法人股48,710,182 -16,800,000 31,910,182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54,559,998 154,559,998 (二)已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67,200,000 67,20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已流通股份合计 67,200,000 67,200,000 股份总计221,759,998 221,759,998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其他事项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与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构成关联关系,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航天科技 股票代码:0009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 住所:贵阳市三桥新街28号 通讯地址:贵阳市三桥新街28号 联系电话:0851-484232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5月17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股权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 航天科技:指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航天科技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68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7.58%),行政无偿划转给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 2、注册地址:贵阳市三桥新街28号 3、注册资本:一千三百七十万元 4、注册号: 5200001202920(2-2) 5、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6、经营范围: 民用电机、电源和遥测。 7、税务登记证号码:520100214405388 8、邮政编码:550008 9、股东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设立董事会。 五、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无偿划转的决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80万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无偿划转给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占航天科技总股本7.58%。 该股权的转让于2004年4月24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见国资产权[2004]289号《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次转让完成以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持有航天科技44,842,494股,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占总股本的20.22%,仍为航天科技第一大股东;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持有航天科技1680万股,占总股本的7.58%,为航天科技第五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2、有关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它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股权行使的其他安排,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等事宜。 4、本公司对本次受让之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不存在司法冻结、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5、本公司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股权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航天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买卖航天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报告签署之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 法定代表人:杨战军 签署日期:2004年5月17日 第五章、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无偿划转的决定》。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航天科技 股票代码:0009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联系电话:010-68767487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5月17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股权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航天科技:指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指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航天科技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68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7.58%),行政无偿划转给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的行为,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3、注册资本:720,326万元 4、注册号: 1000001003185 5、企业类型:国有独资 6、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各种导弹武器系统、航天产品、卫星地面应用系统与设备、雷达、数控装置、工业控制自动化系统与设备、保安器材、化工材料、建筑材料、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计量器具、医疗器械、汽车及零配件的研制、生产、销售;航天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勘察;工程承包;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货物仓储。成立日期:1997年10月10日 7、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870925243 8、邮政编码:100037 9、股东名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设立董事会。 五、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无偿划转的决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80万股发起人境内法人股无偿划转给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占航天科技总股本7.58%。 该股权的转让于2004年4月24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见国资产权[2004]289号《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次转让完成以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持有航天科技44,842,494股,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占总股本的20.22%,仍为航天科技第一大股东;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林泉电机厂持有航天科技1680万股,占总股本的7.58%,为航天科技第五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2、有关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它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及股权行使的其他安排,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等事宜。 4、本公司本次转让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股权,不存在司法冻结、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三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航天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买卖航天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报告签署之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兴良 签署日期:2004年5月17日 第五章、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无偿划转的决定》。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