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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600644)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一、本公司为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本金及利息一案,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于2003年12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告)。2004年5月1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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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委托代理人李伟、刁太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万春

  2、本案起因

  公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三、本案判决情况

  1、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偿还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于2001年12月20日的利息613.7496万元(其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对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省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最后一笔1000万元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向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本公司由一审承担3000万连带清偿责任改判为免除2000万元担保责任,最后一笔10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预计了10%(即300万元)的或有负债,按照目前的判决情况,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只有在四川省马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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