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A(000522)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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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3:12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9月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院”)递交了
二、本案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因白云山集团拖欠本公司本金8981.23万元及利息一直未能归还,本公司于2003年9月3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本公司向广州市中院提请诉讼,请求判令白云山集团偿还所欠本公司的9,589.28万元欠款及利息。 三、判决情况 2003年12月2日,广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穗中法执字第1530号),裁定:白云山集团以其持有的50个“白云山”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分别为:269001、271732、286793、287738、570781、1306499、665865、665976、665930、666881、665984、666893、666746、666957、666774、666366、666339、667591、667814、667764、667776、667799、667263、667440、668659、668709、668114、668623、669696、669020、669691、670657、670020、670198、672165、673217、678731、739417、740732、740705、742036、742051、744693、747236、789796、833753、843762、655155、1306498、1306632)以人民币8,981.23万元及利息(从2001年12月3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案件受理费489,474元转归本公司所持有,以抵偿本案的相应债务。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执行情况 至2004年5月14日,本案所涉及抵债的50个白云山商标已全部转到本公司名下,本公司将对应收白云山集团款项在帐务上做相应调整。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本次诉讼,本公司得到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公司的资产进一步完整,同时消除了本公司原来一直使用上述商标而无实际所有权而存在的潜在风险。 2、本次诉讼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本公司的关联方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所涉及的具体金额为1.06亿元,此金额以会计师最后核定的数额为准。 3、本公司在拥有白云山商标后,要分十年对上述商标进行无形资产摊消,故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自2004年起10年内每年产生1060万元的影响,此金额以会计师最后核定的数额为准。 七、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商标介绍 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商标包括“白云山”牌菱形图案商标、“BYS”(“白云山”英文缩写)文字商标、“白云山”(繁体)文字商标等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列共51个商标注册证(其中一个商标因未续展已过期)。 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商标于2001年11月20日经广州中天衡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14,740.00万元。 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商标于2002年10月8日经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20,070.00万元。 八、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59号) 3、民事调解书;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穗中法执字第1530号)。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