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酒鬼(000799)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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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3:12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州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利新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向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诉湖南湘泉集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四)、(七)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湘泉集团与四通投资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书》无效; (二)原告利新源与被告通富达、凯臣、利通和、通富投资公司申请设立通富兴业公司的登记行为无效; (三)由被告通富兴业公司返还原告利新源投资款6240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 (四)案件受理费33万元,由被告通富兴业公司承担。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进展情况继续进行批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