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更新“扭亏”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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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03:12 证券时报 | |||||||||
黎忆海 不论经济形势如何,巨亏的上市公司年年有。资料显示,2003年每股亏损超过1元的上市公司达到31家,超过2002年23家的水平;而这些公司往往又能较快地恢复元气,比如在2004年第一季度,以上31家巨亏公司中有4家在首季即实现一定盈利,另外22家也呈现大幅减亏态势。事实上,不论是“巨亏”还是“微利”,对上市公司而言都早已不新鲜,它们之间
目前对于亏损上市公司的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上市公司实行特别处理,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对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所列情形已消除,同时“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可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特别处理”。不难看出,对于仅亏一年的公司,只要小心把守每股净资产高于股票面值这道防线,亏多亏少区别不大,重要的是明年要能东山再起,打好翻身仗;而对于连亏两年无奈披星戴帽的上市公司,只要次年稍有盈利,就有可能洗心革面,从头再来。这种处理制度多少透露出一种“既往不咎”的宽容态度,也因此造就了一批巨亏之后的微利公司及其特有的“间歇性盈利”模式。 在巨亏与微利之间,部分上市公司看到的是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性和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从亏损的“浓墨重彩”到盈利的“轻描淡写”,一些上市公司借此轻松越过了应有的处理或管制,它们的风险依然存在,但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如果撇开会计政策,仅谈监管制度,笔者以为,“量罪定刑”的思路不妨一试。虽说公司亏损不是“罪”,披星戴帽不是“刑”,但毕竟亏损1万元和亏上几个亿,就像小偷小摸和拿人性命一样,不是一回事,亦不可等同对待。“扭亏”难度应与之前的亏损程度相互关联,即只有当亏损之后一个或数个年度的盈利额达到之前亏损额的一定比例时,才能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扭亏”,否则它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在一个孤立甚至僵化的“扭亏”概念之下,巨亏之后的微利公司就是必然。 换而言之,个人恩怨可以大而化之,上市公司的巨亏“前嫌”却不可不计! |